南京市地方志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南京地方志”网站(http://dfz.nanjing.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四个大类,包含领导分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信息等内容。具体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设立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单位的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68号;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秘书处;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秘书处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68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68782088 025-68782076;

传真号码:68782096

电子邮件:dfz2095@163.com

邮政编码:210019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受理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请登录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首页,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